會計核算管理辦法
會計核算制度1 總則1.1 為規范集團公司會計工作秩序,加強內部管理和會計監督,完善會計核算工作體系,提高會計基礎工作水平,根據《會計法》 、 《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制定本制度。1.2 會計核算工作是一項基礎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完整、手續齊全、傳遞及時,定期向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報送財務核算的各種資料和報表。1.3 加強會計核算監督,集團公司財務部門不定期對各分子公司的會計核算情況進行檢查,并將結果納入考核內容。1.4 集團公司一律使用借貸記賬法,采用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2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2.1 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團公司會計機構和會計核算的第一責任人,對集團公司的會計工作負領導責任。2.2 集團公司設總會計師,按照《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履行職責:2.2.1 做好企業會計基礎管理工作;2.2.2 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工作;2.2.3 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2.2.4 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制定資金管控方案,推行資金集中管理;2.2.5 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控體系,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2.2.6 做好企業重大事項的財務監督與管理工作。2.3 會計機構和會計崗位設置:2.3.1 會計機構設置:集團公司設財務部門,負責集團公司日常會計業務。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會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崗位輪換。2.3.2 會計崗位設置:2.3.2.1 根據工作情況,設置財務主管會計、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預算管理、價格管理、稽核、檔案管理、長短期借款、銷售與稅收管理等,并按財務信息化要求設置信息化主管、系統維護員、系統操作員、審核員等。2.3.2.2 上述會計崗位和信息化崗位可以重疊,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 1人 1 崗或 1 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2.4 財務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2.4.1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2.4.2 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2.4.3 主管(代管)一個單位或本單位某一主要財務會計工作時間 2 年以上;2.4.4 熟悉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制度、方針和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有關知識,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2.4.5 有較強的組織能力;2.4.6 有較強的文字處理能力,能夠草擬本單位各種報告和管理制度;2.4.7 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要求。2.5 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條件:2.5.1 敢于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2.5.2 除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外,其他會計人員應具備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2.5.3 新參加會計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本科及以上財會專業學歷,并經過集團公司考試、考核后上崗;2.5.4 經選拔合格的會計人員,一律申請辦理《會計證》和《會計電算化證,無證不得上崗;2.5.5 熟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新參加會計工作人員,實習 1 年后能獨立處理本崗位的業務工作,工作 2 年以上能夠處理與本崗位相關的業務工作;2.5.6 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掌握集團公司制定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成本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等;2.5.7 忠于職守,堅守工作崗位。2.6 各級領導人員應當支持本單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主,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于打擊報復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的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2.7 各級領導人員的直屬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3 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3.1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3.2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刻苦鉆研業務,使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3.3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3.4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事實求是、客觀公正。3.5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員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財務收支及資金狀況。3.6 集團公司所有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要帶頭遵守國家和集團公司的財經紀律,不準以權謀私,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向下屬單位、業務部門和他人索要錢、物,不準在集團公司各單位之間互相吃請,不準接受禮品和紅包,違者按違犯財經紀律論處。3.7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工作上嚴重失職給集團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惡劣影響的,由集團公司按規定吊銷其《會計證》和《會計電算化證》或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及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4 會計工作交接4.1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資料和業務在單位負責人規定的時間內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者,不得調動或離職;故意拖延時間不交者,拖延時間按缺勤處理;資料不交全者,以毀損會計檔案處理。4.2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的資料和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4.3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4.3.1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4.3.2 尚未登記完畢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自己印鑒;4.3.3 整理各項工作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4.3.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原始資料、匯總表、報表、印鑒、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發票、文件、其它單位轉來核算通知及核算資料、合同協議、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資料。從事微機操作的工作人員,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4.4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4.4.1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監交。4.4.2 財務機構負責人交接,由單位領導或財務主管領導監交。4.4.3 交接完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移交清冊上應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 1 式 3 份,交接雙方各執 1 份,存入會計檔案 1 份。4.4.4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4.5 會計人員在辦理工作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點收。4.5.1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查清,并說明原因。4.5.2 移交人員所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原始憑證、原始單據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4.5.3 銀行存款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