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間的防火間距
建筑物間的防火間距 為了防止建筑物間的火勢蔓延,各幢建筑物之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離是非常必要的。這樣能夠減少輻射熱的影響,避免相鄰建筑物被烤燃,并可提供疏散人員和滅火戰斗的必要場地。 防火間距是兩棟建(構)筑物之間,保持適應火災撲救、人員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災時熱輻射等的必要間距。 一、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 1.輻射熱 輻射熱是影響防火間距的主要因素,輻射熱的傳導作用范圍較大,在火場上火焰溫度越高,輻射熱強度越大,引燃一定距離內的可燃物時間也越短。輻射熱伴隨著熱對流和飛火則更危險。 2.熱對流 這是火場冷熱空氣對流形成的熱氣流,熱氣流沖出窗口,火焰向上升騰而擴大火勢蔓延。由于熱氣流離開窗口后迅速降溫,故熱對流對鄰近建筑物來說影響較小。 3.建筑物外墻開口面積 建筑物外墻開口面積越大,火災時在可燃物的質和量相同的條件下,由于通風好、燃燒快、火焰強度高,輻射熱強。相鄰建筑物接受輻射熱也較多,就容易引起火災蔓延。 4.建筑物內可燃物的性質、數量和種類 可燃物的性質、種類不同,火焰溫度也不同??扇嘉锏臄盗颗c發熱量成正比,與輻射熱強度也有一定關系。 5.風速 風的作用能加強可燃物的燃燒并促使火災加快蔓延。 6.相鄰建筑物高度的影響 相鄰兩棟建筑物,若較低的建筑著火,尤其當火災時它的屋頂結構倒塌,火焰穿出時,對相鄰的較高的建筑危險很大,因較低建筑物對較高建筑物的輻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間時,根據測定輻射熱強度最大。 7.建筑物內消防設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內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備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減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災損失,而且還能減少對相鄰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滅火時間的影響 火場中的火災溫度,隨燃燒時間有所增長?;馂难永m時間越長,輻射熱強度也會有所增加,對相鄰建筑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確定防火間距的基本原則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很多,在實際工程中不可能都考慮。除考慮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建(構)筑物的使用性質、生產或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等因素外,還考慮到消防人員能夠及時到達并迅速撲救這一因素。通常根據下述情況確定防火間距: 1.考慮熱輻射的作用?;馂馁Y料表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低層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間距,在有消防隊進行撲救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蔓延到相鄰的建筑物。 2.考慮滅火作戰的實際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車也不同。對低層建筑,普通消防車即可;而對高層建筑,則還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車。為此,考慮登高消防車操作場地的要求,也是確定防火間距的因素之一。 3.考慮節約用地。在進行總平面規劃時,既要滿足防火要求,又要考慮節約用地。在有消防撲救的條件下,能夠阻止火災向相鄰建筑物蔓延為原則。 三、防火間距不足時應采取的措施 防火間距由于場地等原因,難于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筑物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改變建筑物內的生產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燒性能。 3.將建筑物的普通外墻改造為實體防火墻。建筑物的山墻對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影響小,設置的窗戶少,可將山墻改為實體防火墻。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適用性不強且與新建筑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筑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墻等。 四、各類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1)、單、多層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見表4-8 表4-8 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 6 7 9 三級 7 8 10 四級 9 10 12 另外, 幾種特殊情況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參照下面確定 ①兩座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不同高度的相鄰建筑物,當較低建筑物的一面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小于1h,防火間距可以減少3.5米。相鄰兩座建筑物,如較高建筑物起火時,火焰不致向較低一面建筑物竄出和落下,其防火間距亦可相對減少不小于3.5米。 ②兩座建筑物相鄰較高的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范圍內的墻為防火墻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③當兩座建筑物相鄰兩面外墻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若外墻全部不開設洞口有困難,則允許每一面外墻開設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兩門窗不是正對開設,這時防火間距可按上表4-8的規定減少25% 。 ④民用建筑及終端變電所,燃煤爐鍋房(單臺蒸發量小于等于4噸,總蒸發量小于等于12噸) 的防火間距按表4-8,若超過蒸發量按工業廠房間距執行。 ⑤對于層數小于6層,且耐火等級為一、二等級的數座住宅,若占地面積的總和不超過2500m2,則可成組布置(小區),組內建筑之間平行的距離不小于4米。組與組或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仍不應小于表4—8的規定。 2)、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 高層民用建筑之間以及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9的規定 表4-9 高層建筑之間或與其它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建筑種類 高層建筑 裙房 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高層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檐算起。 ②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物面高15米并在此以下范圍內的墻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時,其間距可不限。 ③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h ,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小于4米。 ④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較高一座的屋頂不開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 。且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米。 3)、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 低層廠房及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10的規定。 ①甲類廠房之間及其它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米。乙類物品庫房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與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②戊類廠房、庫房之間及其它廠房、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減少2米。 ③高層廠房、高層庫房之間及其與其它廠房、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米。 表4-10 廠房與庫房的防火間距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 10 12 14 三級 12 14 16 四級 14 16 18 ④兩座廠房或庫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